过渡期小额信贷杜绝“户贷企用” 健全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发布:2021-03-16 10:28:32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3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扶贫小额信贷是金融扶贫的重要创新,是精准扶贫的重要抓手。业内人士认为,《通知》的出台意味着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在过渡期内将继续坚持并进一步优化完善,切实满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需求,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脱贫。

坚持户借、户用、户还

《通知》明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对象是建档立卡脱贫户,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实施免担保免抵押,财政资金适当贴息,鼓励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现有风险补偿机制保持基本稳定。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执行。

针对贷款利率,《通知》明确,鼓励银行机构以LPR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对于贷款用途,《通知》指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满足信贷需求

《通知》强调,要切实满足脱贫人口信贷需求。银行机构要在符合政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准确开展评级授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努力满足脱贫人口贷款需求。要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续贷和展期管理,合理追加贷款,不断创新信贷服务方式。

对于可以追加贷款的情况,《通知》明确,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有效防控风险

在加强信贷支持力度的同时,《通知》也对风险防控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指出,要有效防控信贷风险。完善银行机构信贷管理机制,不过度强调获贷率,切实规范信贷资金发放和使用。稳妥处置逾期贷款,健全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

《通知》强调,要规范信贷资金发放和使用。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杜绝“搭便车”“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对因个人主观恶意而调整出列、不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户,银行机构要及时收回贷款或转为农户贷款。对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要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

同时,《通知》要求,不断完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政策。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人民银行要用好再贷款、差异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财政部门要安排好财政贴息资金,乡村振兴部门特别是县级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政策宣传、产业指导等工作。

《通知》最后强调,要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统筹、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发挥工作合力。认真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统计监测和分析调度工作,建立定期会商和监测通报制度。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人士表示,后续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充分发挥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作用,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记者 仇兆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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